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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后勤保障部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2024-01-02 17:24:45点击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后勤保障部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暂行规定

后字〔2022〕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员工树立良好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和文化氛围,确保后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全体员工,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准聘制人员和外聘员工。

第三条考勤管理主要对员工日常出勤状况进行考察,作为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绩效考评、劳动合同续签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后勤各科室、中心应秉承公开、公正、严格、透明的原则开展员工考勤考核工作。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监督、举报他人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五条后勤各科室、中心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保障服务业务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员工工作时间,在后勤保障部备案。因后勤工作的特殊性,工作日根据排班情况确定(值班情形除外),每周/月末提前完成排班工作。

第六条遇特殊情况、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后勤保障部的工作调遣安排,员工所在部门可事后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或者调休,做好记录。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考勤周期为每个自然月1日起至月末。

第八条各科室、中心办公室应严格进行考勤,指派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本单位员工出勤情况,后勤保障部组织人员抽查。

第九条迟到和早退

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迟到或者早退。

员工月迟到或早退次数累计超过3次以上的,从第4次开始扣罚,以10元为基数并以10元等差额度递增计算单次扣发额度,即超过3次的,单次扣罚额度为10*(累计迟到或早退次数-3)元。

1个年度内迟到和早退累计15次(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条员工应遵守考勤制度及考勤方式,严禁替他人或用非法手段替代考勤,一经发现,涉及人员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四章请假与休假

第十一条请假内容包括病假、事假等。事业编制人员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请销假审批表》,其他外聘人员填写《后勤保障部外聘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后员工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亲自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要续假者,须至少提前半天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处级领导干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请假者应至少提前一天履行请假程序,请假手续应逐级审批后,在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原件由所在科室、中心留存;办完销假手续后将请销假原件资料返回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因突发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应采取发送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申请,并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不能出勤,需要离岗治疗或者休养的,可申请病假。

2.员工因病请假,请假一个月以内的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统称为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一个月及以上的须持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及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

3.一般员工请病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请病假3天以上、20天(含)以内的,科室或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外聘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事业编制人员在分管领导审批后,需至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病假20天以上的,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4.各科室、中心正副职请病假,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在分管领导审核后至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至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

5.事业编制人员请病假20天以上的需至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

6.对请假期满仍需续假的,根据累计请假时间按本款的1至2条执行。

7.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凭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所在单位审核,至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

第十五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业编制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外聘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要求发放: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医疗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在病假的第4天(含)起按照日工资的70%发放。

(3)病假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低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最低标准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发放,即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因违法行为(如打架、斗殴)而导致伤残的,不享受病假待遇,按事假对待。

(5)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事假

因私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事假原则上应提前申请,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

1.一般员工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批,至后勤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请假3天以上、20天以内的,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外聘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事业编制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至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0天及以上的,由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上报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至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各科室、中心正副职请假,请假3天(含)以下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在分管领导审批后至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审批。

3.原则上员工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业编制请假20天及以上的人员需至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业编制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外聘人员事假按天扣发工资。

3.停发工资期间原则上不再保留社保关系,需要保留社保关系的,须在请假申请报告中明确,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继缴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等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各科室、中心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员工优先在寒暑假期间休年假,填写《休假记录单》在当年度休完,不得累计到下年度。员工应当服从休假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视为放弃年休假。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科室、中心应保存员工休假申请、审批、销假记录备查,在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

第二十条员工事假、病假可申请用年休假进行调休。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事假、病假期间不扣发工资。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提质增效,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员工利益,各单位应科学设定岗位职责,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效率和质量,尽力减少加班加点,保障员工休息休假。

第二十二条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由所在科室、中心提前提出申请,说明事由、加班人员及加班时间。对加班情况进行公示后无异议,为有效加班,因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在事后于2个工作日内补交申请。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事项如实填写,《加班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由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备案,凡未经审批的加班,不按加班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员工休息时间,为经认定加班的员工优先考虑调休。外聘人员无法调休的计发加班费,审核当月工资时附《加班审批表》至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审核备案。申请加班调休的人员,填写《调休申请单》,原则上在加班当月向所在单位提交《调休申请单》,不再发放加班费。

调休应提前申请,于本年度内调休完,本年度内未调休完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出审批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外出,应提前履行外出审批手续,由员工发起外出申请,经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确认后,视为有效外出审批,与考勤记录联动。

第七章 旷工

第二十五条员工未履行请假、外出审批手续在规定工作时间内30分钟内未到岗的或请假后逾期未归、以及未续假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六条旷工期间停发所有待遇。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八章销假

第二十七条请假期满后,员工应自行及时销假,回岗工作。

第二十八条员工至所在科室、中心进行销假,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在“销假”栏签字盖章后,原件交回后勤保障部人力资源管理科室,以便确定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员工返岗当日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销假不及时,导致工资、绩效发放错误的,不再补发。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后勤保障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管理和客观记录员工考勤、请销假、加班等工作情况。各科室、中心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员工考勤、请销假、加班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不按规范记录、保存、上报相关资料,造成工作混乱、劳动纠纷以及损失的,按照学校、后勤保障部相关文件,或者参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科室、中心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修订与完善本单位考勤管理办法,后勤人力资源管理科室予以配合、解释、修改、完善、备案,并接受员工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学校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后勤保障部聘用员工加班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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